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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執行秘書職責如左: 一、籌劃推展會務。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調配督導考核所屬人員工作。 四、綜核文稿。 五、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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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