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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9條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第三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審議案件之簽辦。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修訂審議案之簽辦。 三、本保險醫療及給付問題之研究與建議。 四、本保險醫療顧問會議與法律顧問會議之籌辦,審議案暨其關係文書之 彙編整理。 五、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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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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