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 第10條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第10條

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召集人作成報告,送由公務人 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轉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