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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第6條

審議案件經爭議雙方申述理由或提證據,如於會議中認為不足或錯誤時, 得通知於十日內補正,再予審議。受通知之一方未補正者,毋庸再通知補 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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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