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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第5條

審議案件須有醫療顧問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應經出席顧問二分之一以 上之決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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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