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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第2條

承保機關、醫療機構、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對本保險醫療業務所生爭議 事項,應以書面申敘理由,並附有關證據,報請主管機關 (銓敘部) 解釋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提交醫療顧問會 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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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