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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第3條

審議案件到達時,應先通知爭議對方於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辯理由,並附 有關證據。爭議對方接受通知未提書面申辯或證據者,毋庸通知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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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