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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29條

被保險人因生育或傷病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應先辦理左列手續: 一、繳交「保險證」。 二、繳交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 三、繳交規定之掛號費。 被保險人就診時,醫護人員應將「保險證」核驗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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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