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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4條

第 五 章 程序及手續
本保險醫療機構辦理本保險免費醫療,除依以上有關各條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辦理掛號時,應先查核被保險人保險證,並查明醫療證明單各欄已否填載齊全,如係被保險人配偶,並應查明其「國民身分證」。 二、掛號後,應將被保險人保險證或連同配偶國民身份證及醫療證明單隨附病歷,遞交於應診單位,以備醫護人員核對。 三、於被保險人或配偶住院時,應即填妥「住院卡」一份,出院時應即填妥「出院卡」一份,寄送承保機關備查。 四、於被保險人住院經診斷可出院時,應即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出院,並以副本寄送承保機關備查。 五、凡未按規定辦妥掛號手續,或未填造病歷之醫療,不得列報醫療費用。 六、於列報醫療費用,須於「醫療證明單」上註明其診斷及金額,並應將處方副本及診斷、檢查等有關資料,寄送承保機關查核。 七、對被保險人住院費用應列單交其收執以便查閱。門診部份亦得應被保險人之要求,比照辦理。 本保險醫療機構所有本保險之病歷、處方、藥品、器材、醫療設備及費用帳目等,應接受承保機關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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