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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2條

被保險人在旅次因傷病或生育,急須於當地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繳交「保險證」,並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其他有關證件。 二、填具「急診申請書」。 三、繳交規定之掛號費。 四、於五日內補繳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換回繳交之「保險證」或「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件。 前項規定,於配偶在旅次因生育就醫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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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