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 第30條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0條

被保險人配偶因生育或作產前檢查,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應先辦理左列手續: 一、繳交被保險人之「保險證」。 二、繳交配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繳交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 四、繳交規定之掛號費。 被保險人配偶就診時,醫護人員應將被保險人之保險證及配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核驗後發還。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