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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5條

本保險醫療機構之醫護人員於應診時,除依以上有關各條之規定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對於任意要求檢查、處方用藥或住院者,應予拒絕並解釋。 二、為被保險人或配偶施行某項檢查或重要化驗時,須先詢明,如在其他醫療機構已有相關之檢查或化驗紀錄者,應盡可能商請就診人提供參考,避免不必要之重複檢查或化驗。 三、處方用藥或檢查治療情形,應詳實記入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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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