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 第33條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3條

被保險人及配偶至本保險醫療機構就醫時,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遵守本保險之一切規定。 二、遵守本保險醫療機構之規則及秩序。 三、遵從醫護人員有關醫療上之囑咐。 四、不得任意要求處方或用藥。 五、不得任意要求住院。 六、住院者,經本保險醫療機構通知出院時,應即辦理出院。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