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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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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醫療辦法 第31條
被保險人本人因生育急重傷病,或因配偶生育,至本保險醫療機構急診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繳交被保險人之「保險證」或並繳交配偶之「國民身分證」。 二、繳交要保機關核發之「醫療證明單」,如當時不及領取醫療證明單者,得填具「急診申請書」。 三、繳交規定之急診掛號費。 四、被保險人之「保險證」或國民身分證經醫護人員核驗後應予取回,未繳「醫療證明單」者,應於五日內補繳後,換回繳交之「保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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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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