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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16條

依本法撫卹之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 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 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 員之年資,應於轉任公務人員時,將其與政府共同撥繳未曾領取之退撫基 金費用本息移撥公務人員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 人員年資,得於轉任公務人員到職支薪之日起五年內,由服務機關向基金 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於轉任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者,其 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公務人 員同期間相同俸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由公務人員全額負擔 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者,另加計 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之年資,其未 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時,依銓敘審定之等 級,比照前項規定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其應補繳之退撫基 金費用,由服務機關與公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之撥繳比例共同 負擔。曾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新制實 施後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之年資,應依轉任前適用之規定補繳退 撫基金費用,並依第二項規定辦理移撥,始得併計年資。 公務人員撥(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標準、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 項,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報請銓敘部核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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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適用範圍,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前項人員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第3條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第4條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一、一次撫卹金:(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第5條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第6條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以上死亡,生前預立遺囑,不願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請領撫卹金者,得改…第7條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8條公務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第10條公務人員死亡時,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撫卹金: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第11條公務人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第12條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第13條請領撫卹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卹金,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第14條公務人員死亡者,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給與殮葬補助費;其給與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15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第17條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合併計算,並均依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給卹。退撫…第18條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第19條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第20條公務人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遺族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辦理撫卹,並給與殮…第21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第2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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