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撫卹法 › 第19條

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19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 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 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公務人員撫卹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