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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7條

公務人員受有勳章或有特殊功績者,得給與勳績撫卹金;其給與標準,由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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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