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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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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18條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 ,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 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 ,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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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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