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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第7條

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之成績合計為總分數時,共同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 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應考人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者為最優等,七十分以 上者為優等,六十分以上者為中等,不滿六十分者不列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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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