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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第8條

獎學考試經核定等第後,列優等以上人員,分別給與獎章獎金或獎品。其 給與辦法,由各機關自行規定並報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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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