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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獎學考試規則 第9條

考試完竣後,獎學考試委員會應將辦理情形,連同試題暨中等以上人員姓 名履歷及成績清冊三份,送由考選部核轉考試院備案後,將上項姓名履歷 成績清冊轉送銓敘機關,作為該年度應考人學識考績之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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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