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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
› 第1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1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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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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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刪除)
第27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第28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看 公務人員考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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