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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12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或縣(市)政府、縣(市)議會彙整後提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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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