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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 第5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5條
本訓練實施方式如下: 一、專班訓練:開辦本訓練課程專班。 二、隨班訓練:於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本訓練課程。 三、專題講演及座談:利用集會等活動,舉辦本訓練相關講演及座談。 四、數位學習:於保訓會指定之網站或媒體學習本訓練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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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10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
第3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二條所稱之公務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4條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
第6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應規劃數位學習,並將訓練課程及師資建立資料庫上網,以供各機關(構)學校與人員…
第7條
本訓練課程內容及名稱,由保訓會定之。
第8條
本訓練講座,應具備行政中立相關課程之素養,授課時並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精神。前項講座由保訓會薦介…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
第10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訓練時,得視實際需要,就本辦法第五條實施方式選擇實施。
第11條
各機關(構)學校辦理本訓練情形,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辦理。
第12條
各機關(構)學校前一年執行本訓練情形,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報由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
第13條
保訓會及文官學院辦理本訓練所需經費,由會及學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4條
本辦法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人員為準用對象。
第1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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