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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辦法 第9條

各機關(構)學校應適時安排所屬人員參加本訓練,無故不參加本訓練者,由各機關(構)學校列入年終考績(成)之參考。 本訓練課程時數,每次不得低於二小時。 從未或三年內未參加本訓練人員,應優先安排參加訓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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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