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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資歷之審查
前三條規定證件均無法繳驗時,得經現有正當職業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 首長或同事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服務機關首長或副首 長或同事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由銓敘機關認定 其經歷。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 有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 銓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聲請人之原送審機關及其核轉機關均不存在時,或聲請人係自行送審者(例如備用人員逕向銓敘機關聲請…

「資歷之審查」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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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