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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4條

前條證件,仍無法繳驗時,得依左列方式之一,提出保證書,由銓敘機關 認定其學歷。 一、現有正當職業之畢業學校校長或教員一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 審人之原校校長或教員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 二、現有正當職業之同學二人,具有證件,足以證明為送審人之原校同學 者,出具保證書,加蓋任職機關學校社團印章。 前項出具保證書人,應繳驗之證件如不能繳出,經銓敘審查會議認為確有 可免繳之正當理由時,得予免繳。但其所具保證書內之事項,必要時,銓 敘機關得先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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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