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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歷審查證明補充辦法 第2條

送審人員證明學歷,應提出畢業證書,如不能提出時,須有左列各款之一 之證明: 一、教育部或該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證明書。 二、原學校之正式證明書。 三、畢業同學錄。 中等學校畢業學歷之證明書,如未盡合規定,得暫予採認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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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