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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第2條

資遣給與,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 ,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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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