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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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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第4條
資遣人員於接到資遣通知後,應填具本辦法所附資遣事實表並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送由服務機關核算年資暨給與,函請主管機關核定,並送銓敘部 備查,另以副本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 關) 據以發給資遣給與。必要時得由服務機關代填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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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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