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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第9條

資遣人員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採計、資遣給 與之計算及其支給機關,仍適用本辦法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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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