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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 第3條

資遣人員之任職年資,以依法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 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申請發還離 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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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