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會每三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之。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