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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會委員會議須有法定出席人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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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