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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會主任委員於必要時得召開顧問會議,顧問就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主任委員不能召集或主持時,得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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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