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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屆齡延長服務者,指依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 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申請延長服務並經核准有案,依本法辦理退 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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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