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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二項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或月補償金及依同條第三項 規定加發之一次補償金,均依附表二規定計算之。 兼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人員,依前項規定加發之補償金標準,按其兼 領比例計算之。 曾支領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 或年資結算給與者,於重行退休時,其已領取給與之年資,應與重行退休 審定之年資合併計算,依本法
第三十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發給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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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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