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員懲戒法 › 第57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AI 白話解釋
← 第56條看 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第5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