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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以下簡稱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足資證明完成投資計畫之資料。 二、投資計畫支應之各項支出明細表、支出證明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 三、銀行專戶資料。 四、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五、其他經本部指定之資料。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提出之申請經本部審核後,按投資計畫符合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六條規定之實際支應金額核發完成證明或否准該申請,並副知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申請人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內,經本部查核認定投資計畫已屬完成,但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災害或事件者,本部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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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依第七條規定取得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失其效力,其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第14條本部為辦理第五條及第十條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為審核委員,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第3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第4條適用前條第一項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指於本辦法施行後創立、增資擴充,或簽訂…第5條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前,依下列規定期限,向本部申請核定為第三條第一項之文…第6條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第7條取得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之申請人應於其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申請…第8條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第9條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第11條本部得隨時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第12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依第七條規定取得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失其效力,其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第13條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資金支應情形,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第14條本部為辦理第五條及第十條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為審核委員,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第15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施行至一百二十二年六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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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