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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資金支應情形,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未符第四條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應通知本部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投資計畫核定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 經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股東、合夥人或專案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與申請人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投資人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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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