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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 第11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本部得隨時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執行進度,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未符
第四條
及
第六條
規定之情事,本部得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投資計畫核定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其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查核,本部得委託專責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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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一、投資人:指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
第3條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
第4條
適用前條第一項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指於本辦法施行後創立、增資擴充,或簽訂…
第5條
申請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二年六月一日以前,依下列規定期限,向本部申請核定為第三條第一項之文…
第6條
申請人依本部核定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於該計畫期間支應該計畫為限。申請人執行核定之投資…
第7條
取得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之申請人應於其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申請…
第8條
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
第9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完成證明(以…
第12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依第七條規定取得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失其效力,其應於下列各款所定期…
第13條
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資金支應情形,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
第14條
本部為辦理第五條及第十條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為審核委員,組成審核小組為之。審核…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施行至一百二十二年六月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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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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