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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11條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修正發 布之
第五條
、
第六條
及
第七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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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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