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3條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 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 前項所稱辦理,包括自行辦理、委託辦理或與其他公司或相關團體聯合辦 理,且共同指派所屬員工或會員參與訓練。 第一項訓練活動費用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師資之鐘點費及旅費。 二、受訓員工之旅費及繳交訓練單位之費用。 三、教材費、實習材料費、文具用品費、醫藥費、保險費、教學觀摩費、 書籍雜誌費、訓練期間伙食費、場地費及耐用年數不及二年之訓練器 材設備費。 四、參加技能檢定之費用。 五、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建築物折舊費用、租金 及專責辦理教育訓練人員之薪資。 六、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專案認定屬人才培訓之支出。 前項第五款之折舊費用、租金及薪資,如有接受他人委託代訓情事,應按 實際代訓人天數占全部受訓人天數比率扣除之,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其折 舊費用及租金,另按實際培訓人才所使用之面積占訓練機構總面績之比率 及實際使用天數比率計算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