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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公司投資於第三條所稱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得按百分之三 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人才培訓 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前項所稱前二年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指公司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 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之平 均數。其因公司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計算合併當年度之前二年 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時,應將消滅公司於合併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該二年度准予適用投資抵減之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併入計算 。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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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