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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 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 其抵減稅額時,如對公司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可洽各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一、研究與發展支出: (一) 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 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 錄。 (三) 當年度購置專供研究與發展用儀器設備之清單。 (四) 研究發展單位配置圖及其使用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之比率說明書。 (五) 購置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之契約或證明文件及其攤折 或支付費用計算表。 (六) 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 (七)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人才培訓支出: (一) 人才培訓計畫。 (二) 培訓人才名冊及執行情形。 (三) 員工出國進修辦法。 (四)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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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