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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公司申請適用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之支 出,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 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申請之年度起適用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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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