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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1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該管之調處委員會、裁決委員會申請調處及裁決後撤回申請者,其已繳納之費用,不得申請退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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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