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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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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2條
調處委員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食宿費,證人、鑑定人之交通費、滯留期間之食宿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所定薦任人員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給與標準計算。 抄錄費、翻譯費、郵電費、運送費、登載新聞紙費及其他有關證據調查費用,依實支數額計算。 前二項費用,由政府先行支付,如經確定其中一造當事人應負公害糾紛責任時,由該當事人負擔之,並負責返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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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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