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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9條

公害糾紛之當事人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受害原因,於查明原因後,再依本法申請調處時,其調處費依第四條第六條規定,減半收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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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