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 第13條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第13條

調處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委託鑑定時,應由該專家、學者或機關、機構、團體於鑑定前提出鑑定計畫書及總費用數額之請求,由調處委員會視公害糾紛事件之繁簡酌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害糾紛處理收費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